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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

發布時間:2019-08-02 08:42:26 文章來源:pmhcachf 點擊次數:2291次




各行署、拉薩市(shi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,自治區各委、辦、廳、局:
《西藏(zang)自治(zhi)區普通(tong)高等(deng)學(xue)校(xiao)招生報考條件(jian)規定》已經自治(zhi)區人民政(zheng)府同意,現轉發給你們(men),請認(ren)真貫徹(che)執行。



 

西藏(zang)自治(zhi)區(qu)人(ren)民政府辦公廳

○○六年二月二十日




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(xue)校招生報(bao)考條件規(gui)定


第(di)一條  為了加強對我區普(pu)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,規范我區普(pu)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,根據《》()文件(jian)精神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  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在我區報名參(can)加普通高等學(xue)校招生(sheng)考試的(de)人員。
第三條  在我(wo)區報名參加普通高等(deng)學校招生考試的人員,應當(dang)遵守和法律,已從高(gao)級中等教育(yu)學校畢業或具有同(tong)等學歷(li),身體健(jian)康。同(tong)時,必須符(fu)合下列條件:
(一)我(wo)區干部(含援藏(zang)干部)、職工、城鎮居民(min)、農牧民(min)子女,戶(hu)籍在藏(zang),可以報(bao)考區內外(wai)高等(deng)學(xue)校。
(二)曾(ceng)在我(wo)區(qu)工作過(guo)的(de)干部、職工離藏(zang)(zang)后,其(qi)子女戶籍在藏(zang)(zang)的(de),可以報考區(qu)內外高等學校。
(三)我區機關(guan)、事(shi)業單位按(an)有關(guan)規(gui)定聘(pin)用任用的(de)區內(nei)外中級(ji)職稱(cheng)以(yi)上的(de)專業技術人員或管(guan)理人員,其子(zi)女(nv)戶(hu)籍(ji)按(an)《》()(以下簡稱82號文件)遷入西藏,且戶籍在藏時間一年以上(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戶,下同),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,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。
(四)根據自治區人民政(zheng)(zheng)府(fu)招商引資政(zheng)(zheng)策及8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在我區注冊且經營三年以上(含三年)的經營者,其子女戶籍按有關規定遷入西藏三年以上(含三年),具有西藏高中學籍一年以上(含一年),可以報考區內外高等學校。
(五)經自治區(qu)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設置(zhi)的(de)(de)駐內(nei)(nei)地辦(ban)事機構、單位(wei)的(de)(de)正式干(gan)部、職工子女,戶(hu)籍在藏,可以報考區(qu)內(nei)(nei)外(wai)高(gao)等學校,非直系親屬按照本條第(六)項規定(ding)辦(ban)理。
自(zi)治(zhi)區(qu)人民政府駐格(ge)爾木辦事處、西(xi)藏(zang)民族學院正(zheng)式(shi)干部(bu)、職工子女(nv),可以報考(kao)區(qu)內外(wai)高等學校。非(fei)直系(xi)親屬戶籍在藏(zang)的(de),按照本條第(di)(六)項規(gui)定辦理(li);戶籍不在藏(zang)的(de),不準報考(kao)。br>(六)我區干部、職工、城鎮居民、農牧民的非直系親屬按西藏自治區戶籍管理有關規定,符合有關入戶條件,將戶口遷入西藏,遷入時間三年以上(含三年),具有西藏高中三年完整學籍(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讀),可以報考區內高等學校或區外非重點高等學校。
第(di)四條  自治(zhi)區教育行(xing)政部門要(yao)對高(gao)中學(xue)生實行(xing)統一(yi)學(xue)籍(ji)(ji)電子注冊制度,科學(xue)規(gui)范,嚴(yan)格管理。各學(xue)校要(yao)嚴(yan)格學(xue)生檔案、學(xue)籍(ji)(ji)管理,嚴(yan)禁偽造學(xue)生學(xue)籍(ji)(ji)檔案。
第五條  自治區各級(ji)公(gong)安機關要嚴格執行(xing)有(you)關戶籍(ji)管理(li)和戶口項目變更登記工作(zuo)的有(you)關規(gui)定(ding),嚴密戶口遷(qian)移手續,規(gui)范公(gong)民辦理(li)戶口遷(qian)移程序,堵塞管理(li)漏洞。加強戶籍(ji)管理(li),嚴厲打擊買賣戶籍(ji)、偽造、涂(tu)改(gai)戶籍(ji)和其(qi)他證明材料的違法行(xing)為,并協助招生(sheng)管理(li)部門做好(hao)高考(kao)報名(ming)考(kao)生(sheng)的身份(fen)審查工作(zuo)。
第六條(tiao)  各(ge)級招生部門和各(ge)有關(guan)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,認(ren)真審核考生的(de)報名資格,杜(du)絕弄虛作假、徇私舞弊等行為。對偽造或涂改戶籍、學(xue)籍檔案和其他證(zheng)明材料(liao)的(de),取消報考學(xue)生的(de)報考資格,并對有關(guan)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(de),應當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七條(tiao)  教育、監察(cha)、公安等(deng)部門(men)應當相互(hu)配(pei)合,加強對普通高等(deng)學校招生報(bao)名資(zi)格審查工(gong)作(zuo)的監督(du)管理,嚴肅招生工(gong)作(zuo)紀律,建立投(tou)訴舉報(bao)制度,公開(kai)投(tou)訴電話,接受社(she)會各界(jie)對普通高等(deng)學校招生工(gong)作(zuo)中違(wei)法違(wei)紀行為的控告或者(zhe)檢舉。
第(di)八條  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(ti)由自治區教育行政主(zhu)管部門負責解(jie)釋。
第九條  本規定自頒布之日(ri)起施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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